孚宝(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B 部分 – 设备采购附加通用条件

  • 分类:采购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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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8-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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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 – 设备采购附加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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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

1.1 除 A 部分和通用采购条件的其他约定部分之外,本设备采购通用条件适用于供应商向 孚宝出售设备的所有要约和订单以及就此与孚宝签订的所有协议。

1.2 如果设备需要安装、检测、调试、维修和/或校正服务,C 部分 - 现场工程附加通用 条件也将适用。

2 设备

2.1 供应商应根据适用的功能和/或技术规范以及任何及所有的其他适用计划、程序、规 格、图纸和要求,生产和/或供应所有设备。

2.2 供应商应按照孚宝的任何合理指示生产、记录、交付、安装、调试和/或修理设备。

2.3 供应商应承诺,及时、尽早取得认证机构出具的任何适用的合规证明或设计批准和/ 或所有必要的主管部门批准。

2.4 设备部分交付的,孚宝无义务对设备作出部分批准或评估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是否符合 供应商的义务。

3 变更

3.1 孚宝有权随时指示供应商对时间表或设备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质量、形式、性能、种 类或尺寸方面的增减、删减、替换和变更,但是孚宝应向供应商出具书面变更单。

3.2 未经孚宝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作出任何变更。

3.3 所有变更应根据协议和通用采购条件的规定执行和完成。

3.4 变更和增补不得导致约定价格的提高或约定的交付时间或日期的延长,但在合理范围 内的除外;该等情况下,供应商应在执行变更前就价格的提高或期间的延长向孚宝发 出书面建议,并获得孚宝的书面批准。

3.5 如果变更导致供应商的供应减少或约定价格降低,孚宝有权按比例降低约定价格。

4 设计和图纸审查

4.1 除非孚宝已表明第三方将负责设备的基本和/或具体设计,供应商应负责根据良好工 程惯例和设计条件开展并交付设备的基本和/或具体设计。

4.2 供应商应对孚宝和/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规格、图纸和其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不得依赖于所提供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文件。如果供应商为提供设备而从孚宝和 /或第三方获得的规格、图纸和其他文件应予调整和/或修改,则供应商应在收到该等 文件后五(5)日内通知孚宝。

4.3 经孚宝要求,供应商应在开始与生产和交付设备有关的工作之前,提供完整的图纸、 设计计算和其他施工文件,供孚宝审批。供应商应对设计及相关文件负责,无论该等 文件是否获得孚宝批准。

5 交付计划

5.1 经孚宝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详细的交付计划,说明工作订单、时间和期限,以供 孚宝审批。

5.2 交付计划一经孚宝批准,即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经孚宝事先书面批准, 不得变更经批准的交付计划。

6 进度报告和证明

6.1 供应商应按月提供工作进度报告,除非孚宝要求间隔更短或更长的报告。

6.2 如果孚宝支付或应支付设备进度款,则供应商应按照孚宝要求编制进度证明。该等证 明应注明前一期间内执行的工作数量和基于约定价格计算的该等工作的价格。

7 履约保函

7.1 如果孚宝有义务在接收设备前付款,则应孚宝要求,供应商应向孚宝提供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作为供应商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为孚宝在接收设备 前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金额。

7.2 履约保函应由孚宝同意的一流国际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

7.3 如果履约保函在设备接收日前到期,供应商应安排延长其有效期。

8 文件移交

8.1 供应商应编制并移交与设备有关的整套文件,包括保修和测试证书、单个部件的 CE(检验)证书以及测试结果。所有文件和所需证明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约定价格中。

8.2 文件的语言应为英文。但是,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也应以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语 言提供。

9 安全、健康和环保

9.1 供应商负责协议项下义务的安全履行,特别是设备的制造安全,供应商并应以安全为 先,以避免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9.2 供应商应确保,供应商及其分包商严格遵守任何适用的安全、健康和环保法律以及孚 宝的任何安全、健康或环保政策、程序和标准。经孚宝要求,为履行本条规定而发生 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3 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环境危害和/或泄漏的,应立即报告孚宝。供应商还应向 孚宝提交一份有关供应商健康、安全和环保的年度书面报告,说明事故数量、原因、 伤害情况(如适用)以及供应商为防止该等事件再次发生和损害扩大而采取的充分措施。

10 设备的检验和测试

10.1 孚宝及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检验或委托检验设备或其部件,检查或委托检查和 /或测试或委托测试设备或其部件,而无论设备或其部件在何处制造。为此,孚宝及 其授权代表应可以自由进入制造设备或其部件的现场。

10.2 发现设备不合格或有缺陷时,孚宝将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毫不迟延地免费维修或更 换检验时发现的任何不合格或有缺陷的部分。

10.3 孚宝未能对设备进行质量监测的,并不免除供应商在协议项下的义务,亦不损害孚宝 此后根据通用采购条件拒收有缺陷设备或要求纠正缺陷的权利。

10.4 孚宝进行或委托进行的检验、审查、检查、测试、采购、建议、批准和/或付款,并 不免除供应商的任何义务、保证或责任。

11 备件

11.1 经孚宝要求,供应商应提交一份完整的设备关键零部件清单,其中包含供应商的零部 件编号、名称、总价和预计使用期限。

11.2 协议生效日后六(6)个月内另行通过订单从上述清单中订购的备件,将在设备的约定 交付时间内,按照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DDP(完税交货)交付。

11.3 如孚宝有要求,供应商应在验收证明出具之日起十(10)年内按有竞争力的价格向孚宝 提供所需的所有备件。

12 装配、性能和验收

12.1 供应商应负责根据相关规格在孚宝现场完成设备的完整装配、安装、施工和调试。供 应商应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并应在进行现场验收测试前测试设备或其部件。

12.2 只要供应商认为设备或其部件已交付并准备就绪,可供孚宝操作使用(对设备的操作、 使用或安全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小项目除外),供应商应进行现场验收测试。孚宝应在 测试开始前十四(14)日被告知测试时间。

12.3 供应商应配备进行现场验收测试所需的人员,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而无论用于 测试的设施属于孚宝还是任何第三方。所有与装配、测试和调试有关的费用由供应商 承担。

12.4 如孚宝认可现场验收测试,孚宝应在测试完成后五(5)日内出具验收证明。如果设备 或其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现场验收测试,供应商应自行对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 变更、修改和/或增改以符合相关规格,并再次测试。

12.5 如果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未能通过再次测试,孚宝可以自行决定:(i) 要求进行必要的 变更或修改和/或增改以及进一步性能测试;(ii) 在不损害孚宝在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 权利的前提下,聘请其他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以使设备符合有关规格,且聘请其它 承包商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iii) 拒收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 (iv) 如同性能测试已 顺利通过一样,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扣减合同价格,扣 减金额为就未能通过性能测试的部分,供应商和孚宝约定的扣减额。

13 所有权转移

13.1 所有权转移时,供应商应向孚宝移交包括所有权证明在内的所有文件,并采取一切必 要的行动,以实现所有权转移。供应商在此向孚宝授予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委托孚 宝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实现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合法所有权向孚宝转移。

13.2 在孚宝签署验收证明前,设备遗失和损害的风险并不转移至孚宝。为确认收到所交付 的设备而签署或出具文件,不应被视为签署和/或出具验收证明。

14 保证

14.1 除 A 部分第 16 条之外,以下规定同样适用。如果供应商被要求修补缺陷,但未在七(7)日内依据保修主张开始进行补救,则孚宝有权经书面通知供应商后,自行安排维修/补救,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在孚宝书面通知后一(1)日内向孚宝提供技术指导,以便孚宝得以遵循该等指导。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技术指导、提供的技术指导不完整或不足以解决主张事项,则孚宝有权在书面通知供应商一(1)日后,基于当地情况确定维修/补救措施,并安排维修/补救,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的质量保证应持续完整有效,包括孚宝进行的任何维修。

15 保险 

15.1 自协议生效日起直到签署验收证明,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取得并维持适当、充分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责任保险(人身伤亡责任、财产损失责任和财务损失责任)、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货物保险(保险范围包括运输和在途货物)、地面设备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供应商依法有义务购买的任何其他保险。

15.2 经孚宝要求,供应商应及时向孚宝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其已购买本条中所述的保险(并承诺及时确保其分包商同样遵守该等保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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